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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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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总公司”)按照建立现
二、同意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对外信托投资公司
三、扩大中化总公司的内贸权。对国内放开经营的商品,中化总公司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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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4〕144号
发布日期:
1994.12.31
实施日期:
1994.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司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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