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
-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 第三条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 第四条 加强图书出版法制建设。加强图书出版的法制建设,是图书质量保障体
-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 第一节 前期保障机制
- 第五条 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制度。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发挥出版社的专业人才
- 第六条 加强选题策划工作。 (一)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
- 第七条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也影响出版
- 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 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
-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
- 第十条 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图书的整体设计,包
- 第十一条 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
-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
- 第十三条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图书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
- 第十四条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是目前国际通
- 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 第十五条 坚持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印装厂在每种书封面和内文印
- 第十六条 坚持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
-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
-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
- 第十九条 坚持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图书重版有利于扩大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
- 第二十条 坚持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应将稿件连同图书出版合
- 第二十一条 坚持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读者长
-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 第一节 预报机制
-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 第二十三条 坚持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对涉及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
- 第二十四条 坚持对全国发排新书目的审核制度。《全国发排新书半月报》是国
- 第二节 引导机制
- 第二十五条 坚持出版通气会制度。由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主持的出版通气会,
- 第二十六条 坚持出版法规强化培训制度。针对出版工作中发生的值得注意的新
- 第二十七条 坚持舆论引导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种新闻传播媒体的
- 第二十八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出版规划制度,加强对制定年度选题计划的
- 第二十九条 坚持出版基金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省、自治
- 第三节 约束机制
- 第三十条 坚持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出版社年检实行“一年一自检,两年一统
- 第三十一条 坚持书号使用总量宏观调控制度。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有利于
- 第三十二条 坚持图书跨省印制审批制度。凡跨省印制的图书,由出版社持印制
- 第三十三条 坚持图书售前送审制度。加强对批发、零售样书的售前审核,是有
- 第四节 监督机制
- 第三十四条 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
- 第三十五条 坚持图书出版定期综合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 第三十六条 坚持图书编校、印装质量检查制度。编校、印装质量是图书整体质
- 第三十七条 坚持图书高层的动态监测制度。巩固和完善图书市场动态监测网络
- 第五节 奖惩机制
- 第三十八条 坚持优秀图书奖励制度。奖励优秀图书,有利于调动广大出版工作
- 第三十九条 坚持优秀编辑出版人员表彰制度。编辑队伍是提高图书质量的主力
- 第四十条 坚持优秀和良好出版社表彰制度。在全国出版社年检的基础上,评选
- 第四十一条 坚持对违规出版社和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本着依法管理,有法必依
- 第六节 责任机制
- 第四十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
-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负有直
- 第四十四条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
- 第四章 社会监督机制
- 第四十五条 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出版行业协会是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力
-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团体监督制度。各种群众团体,学术组织集中了社会各方
- 第四十七条 坚持读者投诉反馈制度。广大读者既是对图书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的
- 第四十八条 坚持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和出版社对社会各界人士通
-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体系》由新闻出版署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第五十条 本《体系》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