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78]法民字第12号
- 发布日期:1978.05.24
- 实施日期:1978.05.24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华侨婚姻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1978年5月24日 〔78〕法民字第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霓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类似本案法律文书经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时,可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本案台山县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判决书中写有通奸、怀孕、道德品质不好及判决第三项的词句不应写入判决书内,特别是发往国外法律文书中出现影响不好,望你们今后对发往国外法律文书认真审查,以防类似法律文书出国造成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