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2〕6号
- 发布日期:2002.09.04
- 实施日期:2002.09.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200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
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