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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
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
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
第二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
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
第六条 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第三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第七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第四章 标准化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关和各级标准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实
第九条 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任务、所需人员条件不同,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十条 在标准化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达到了离、退休年龄的,应按国
第十二条 由于职务数额的限制及其它原因,而未被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局成立高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六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质量的关键环节,一般经过个
第七章 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和方法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任人唯贤的方针,在评审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具
第十八条 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九条 聘任或任命的权限
第二十条 各地方标准化部门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和方法,按地方人民政府的
第八章 职务工资
第二十一条 受聘或被任命为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标准化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受过去是否获得职称的
第二十三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系列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标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的执行出版、图书资料等职
第二十六条 在标准化部门执行非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也适用于
第二十七条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企业在聘任或任命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可参照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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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局文件
            (国标发〔1987〕03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现将《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国家标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
           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两年左右;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
 第六条 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承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
  助理工程师: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一般了解分管行业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发展的情况;具有完成一般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根据国内外生产技术、标准化或质量监督的现状及趋势,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能提出重要的业务工作方针、政策、计划及实施的建议或研究课题;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业务工作中关键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测仪器工作原理;能按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结果正确。
  助理工程师: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了解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本专业产品标准和检验技术资料;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和业务管理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借助字典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工程师: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和业务知识;熟悉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有较高的检验技术水平,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业务、技术问题,能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资料。
  高级工程师:具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广博的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有关的技术、经济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和检验技术发展方向,能够结合实际提出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有丰富的检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业务、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开发检验工作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一、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技术员:分担辅助性的业务技术工作,了解工作情况,提出开展工作具体意见,完成工作任务。
  助理工程师:制订或管理一般性的标准,或者承担一般性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反映分管工作的情况,提出开展工作的建议,完成工作任务。
  工程师:提出本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起草分管工作的计划、规划,拟订一般性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比较复杂的技术、管理问题;负责制定或管理较重要的标准,或选定课题研究方案,写出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高级工程师:研究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起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规划及实施方案,拟订重要的技术文件、规章、制度;解决业务工作中难度较大的技术、管理问题;承担国家重点标准项目,制定或管理综合性标准,或选定有较重要学术、学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和可行方案,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写出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著;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技术员:按照技术标准、有关文件进行产品检验,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编写有关检验报告;做好所使用的检验仪器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检验工人工作。
  助理工程师:处理检验中一般性技术、业务问题;撰写简单的技术文件、报告;进行一般性技术标准制订、修订的试验验证,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做好分管范围内的检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指导技术员、检验工人工作。
  工程师:提出分管专业产品检验工作的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或审核比较复杂的、重要的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产品检验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负责验证有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改进检验方法;对分管范围内一般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
  高级工程师:主持或指导制订分管专业产品检验方面重大的技术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撰写、评价、审核有关的重要业务、技术文件和报告;解决本专业产品检验过程中复杂、重要和难度大的技术、业务管理问题;对分管范围内的贵重检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处理负技术、经济责任;指导中级技术人员工作。

 第八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机关和各级标准化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提出的总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的结构比例,报请劳动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任务、所需人员条件不同,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也应有区别。在评审、聘任过程中,现有人员条件目前尚不具备的,要留下空额,或者暂时增补同等数量低一级职务,以便逐步调整解决。
 第十条 在标准化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职务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在标准化管理机关中担任副处长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兼任技术职务。如确需兼任的,必须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规定手续聘任,并应履行相应职责,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达到了离、退休年龄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国发〔1983〕141号和142号文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内担任的技术职务,计入单位的技术职务限额。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聘任条件的,经评审、确定相应职务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由于职务数额的限制及其它原因,而未被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鼓励他们流动到其他单位任职,避免积压浪费人才。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信任的同行专家、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和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领导人。
  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或由业务技术负责人提名,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是知名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必须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成员是知名专家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注意吸收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也可临时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局成立高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评审国家标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
  二、对评审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少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接受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评审的委托。
  国家标准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应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评审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本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提出推荐意见。
  各直属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报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应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条件的,应成立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本系统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质量的关键环节,一般经过个人申请、组织考核、评审委员会审议三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
  (一)申请人详细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
  (二)提交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学术、技术和外文水平,工作成绩的各种材料。
  (三)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及工作设想。
  二、组织考核
  (一)评审对象所在单位要对评审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的态度、作风、成绩和业务能力做出鉴定,填入《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
  (二)有关人事部门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有同本人填写内容不一致情况,应出据核实材料。
  三、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二)评审委员会要坚持以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为主的原则,针对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公正、客观地评价评审对象。
  (三)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的方为通过。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中填写评审结果后,经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签字,交人事部门,作为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任人唯贤的方针,在评审委员会评议后提出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一、国家标准局机关暂时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度,各直属单位一般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并与他们签订聘约,规定工资待遇、任期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以及连聘,辞聘的事宜。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照任命权限规定,行政领导应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三、各单位都要建立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是否连聘、解聘,任命、免职的主要依据。
  四、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都有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单位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解聘,任命、免职的意见。
 第十九条 聘任或任命的权限
  一、国家标准局机关的高、中级技术职务,由国家标准局局长任命,初级技术职务由干部所在职能部门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任命。
  二、各直属单位的高、中级技术职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其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后要报局备案。初级技术职务的聘任权限,由各直属单位自己决定。
 第二十条 各地方标准化部门聘任或任命的权限和方法,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各地方标准化部门聘任或任命的高级标准化技术职务,应报国家标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聘或被任命为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标准化技术人员在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标准化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受过去是否获得职称的限制。对于过去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标准化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经过相应技术职称的评定组织评定的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标准化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现在没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这次确定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可按其学历与从事技术工作年限,比照本细则对担任标准化技术职务的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的规定,确认所符合的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标准化或质量监督工作中贡献卓著的人员,可不受本细则关于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规定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一般可按下列原则掌握:
  一、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部委、国家标准局及省级一等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和有突出贡献者,可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获国家级三、四等科技奖,部委、国家标准局及省级二、三等科技奖,地(市)级一等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和有突出贡献者,可申报评审中级技术职务。
  二、这次评审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对于从事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如果已成为业务技术工作的骨干,有突出工作成绩,胜任中级职务职责,可评审中级标准化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部门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系列
  从事标准、书籍、刊物编辑,描图设计,校对工作的人员,执行出版职务系列。
  从事图书、标准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编目、检索、借阅工作的人员,执行图书资料职务系列。
  从事翻译、经济、会计、医务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系列。
  从事标准化情报管理和研究,标准化培训、咨询,标准档案、档案现代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人员,可执行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标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的执行出版、图书资料等职务系列的高级专业职务,可采取请两名同行专家写出鉴定、推荐意见后,由国家标准局的高级标准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标准化部门执行非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也适用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可在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前冠以“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等字。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企业在聘任或任命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时,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