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法律工作,提
- 第二条 银监会开展法律工作,适用本规定。 银监会法律部门依照本规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是指银监会为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执行法律和
- 第四条 银监会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高效、公开的原则。 银监会法
- 第五条 银监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规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
-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 第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根
- 第七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包括银行业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制定、修订或废止
- 第八条 拟订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征求银监会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
-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核。
- 第十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和银行业立法建议,统筹考虑、综合
- 第十一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确定规章制定、修改项目和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
- 第十二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银监会各内设部门
- 第十三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通过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步实施。银监会法律部
-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可以进行调整。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根据
- 第十五条 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
- 第十六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拟订制定、修改或废止规
- 第三章 论证起草
-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负责起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规章涉及两个
-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起草前论证。起草前论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第十九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 使
- 第二十条 规章应当结构完整,包括规章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
- 第二十一条 规章应当内容完备,对于所规范的事项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规章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上位法的授权
- 第二十三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内设定具
- 第二十四条 规章设定监管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应当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性
- 第二十五条 规章引用同一规章其他条文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规章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文可以分设款、项、目。内容复杂且
-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语言风格前后一致。
- 第二十八条 规章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
- 第二十九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
-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起草规章应当充分征求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其他有
-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章及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可以通过银监会网站或
- 第三十二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形成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
-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受托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的,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
-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
- 第四章 审查公布
- 第三十五条 规章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 第三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并提交以下材
- 第三十七条 送银监会法律部门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
-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可以从整体构思、规章内容、条文
- 第三十九条 整体构思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制定目的是否明确;
- 第四十条 规章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名称是否适当; (二
- 第四十一条 条文表述的审查包括: (一)用词是否准确,句式是否标
- 第四十二条 起草程序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起草是否已列入立法规
- 第四十三条 体系协调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 第四十四条 规章适用的审查包括: (一)规章的可执行性论证是否充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
-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
- 第四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对规章送审
- 第四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规章送审稿及
- 第四十九条 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进行修改后,送银监会法律部
- 第五十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银监会主席会议
- 第五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银监会主席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
- 第五十二条 公布规章的银监会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文号、通过日期、
- 第五十三条 规章中应当明确规定规章施行日期。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
- 第五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按照《法规规
- 第五十五条 规章需要翻译外文参考文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 第五十六条 修改规章的,适用本规定第三章和本章关于规章起草和审查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送银监会法律部门进行合
-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派出机构法律部门负责统一审
-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
- 第六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
- 第五章 解释与咨询
-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规章进行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银监会提出规
- 第六十三条 规章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解释权唯一原则;
-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负责组织规章的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拟订规章
- 第六十五条 规章解释草案经规章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银监会法
-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对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十七条 在银行业监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含
-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银
-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可以就适用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问
-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统一拟订法律咨询的答复意见,
-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负责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
- 第七十二条 答复法律咨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第七十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法律咨询的答复意见,应当抄报上级机构法律部
- 第七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给予指
- 第七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就银行业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负责为本机构的下列事项提供法律
- 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内设部门征求法律意见,应当向本机构法律
- 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对银监会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
- 第六章 检查评价
- 第七十九条 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
- 第八十条 检查评价由银监会法律部门组织银监会有关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共同
- 第八十一条 检查评价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
-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履行以下检查评价职责:
- 第八十三条 进行检查评价,可以使用以下方式获取的信息和资料: (
- 第八十四条 检查评价包括以下实施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
-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对辖内实施银行业法律、
- 第八十六条 银监会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18个月后,银监会法律
- 第八十七条 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本规定第八
- 第八十八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及时向银监会
- 第七章 清理汇编
-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以立法规划为指导,定期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
-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规章进行修订: (一)制定新的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现行规章: (一)上位法修
- 第九十二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按年度提出需要废止的规章目录,报银监会主
- 第九十三条 银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适用本章对规章清理的规定
- 第九十四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 第九十五条 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的内容包括:
-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
- 第九十六条 银监会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作为法律咨询议事机构。
-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拟订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报银监会
- 第九十八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专家委员15人。 专家委员实行聘
- 第九十九条 专家委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有效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 第一百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设立秘书处作为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银监会
- 第一百零二条 专家委员应当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银监
- 第一百零三条 银监会应当对专家委员开展活动给予经费保障。
-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以解聘专家委员: (一)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设置法律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法律工作
- 第一百零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保障法律工作所需的经费。
-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应当系统地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
- 第一百零八条 新颁布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由银监会法律部
- 第一百零九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法律培训。
-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新颁布的银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组织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建立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对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在法律工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不遵守本规定有关规定的,银监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监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法律工作实施规则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大连银监局、宁波银监局、厦门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和深圳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