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规范化和程
第二条 质量考核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 质量考核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司统一领导、产品检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质量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并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专业司职责  (一)由质量安全司会同有关
第七条 省市机械厅局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质量考核工作,及
第八条 质量考核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质量考核项目计
第九条 质量考核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第十条 评审组职责  (一)审议承办单位的检测工作和结果。
第十一条 编写质量分析报告的要求: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反映通过此次
第十二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质量考核、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有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产品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达到某项重点质量要求,可设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企业不得拒绝抽样,不得弄虚作假,凡拒绝抽和抽样后不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对考核产品的抽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
第十八条 取得各种质量证书的产品,在考核中降等的,均按有关管理办法中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核产品检测数据18个月内有效,在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替代同类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的生产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周内,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90)194号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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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2)487号 1992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使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考核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是促进全行业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考核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凡列入质量考核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三条 质量考核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司统一领导、产品检测原则上由部级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质量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质量安全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召开质量考核工作总结会,由部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并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评审组的组成,应有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参加。
  第六条 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专业司职责
  (一)由质量安全司会同有关专业司对提出的质量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下达。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的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各专业司对质量考核中暴露出的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特性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提出质量目标,组织整改提高或进行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各专业司对本司归口产品的质量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条 省市机械厅局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质量考核工作,及时了解企业参加质量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二)酌情参加质量考核工作总结会。
  (三)帮助企业对在考核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在考核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督促企业抓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要求申请复查。复查仍未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质量考核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质量考核项目计划(附表一)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抽样并承担产品检测工作。抽样结束后,及时将抽样情况通知有关省市厅局。
  承办单位凭“承办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任务书”并根据实施方案制订的抽样方案组织突击抽样。
  (三)检测工作结束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写出检测工作总结报告、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和整改措施意见表(附表二)、数据汇总表(附表三)计算机输入表(附表四)等资料,并到部汇报。如有必要,召开评审会并写出会议纪要。
  (四)及时向有关省市厅局提供本条(三)款的资料。
  (五)及时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召开总结会。在总结会上进行产品质量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研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措施,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质量考核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二)产品抽样方案、样品生产时间、抽样方法和送样规定、样品保存时间及处理方式。抽样要求突击随机进行,测试工作原则上要求集中进行。
  抽样方案中应包括考核产品的抽取样品数,如考核产品为单规格产品,则要说明抽取样品数和依据。如考核产品为系列(规格)段,则要说明系列(规格)段中抽取的代表规格数及每种规格的样品数。
  (三)质量考核工作技术依据。
  现行国标、专标(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四)生产厂应提供的有关质量考核产品情况的资料。
  (五)指定参加考核企业名单(附表五),并对指定参加企业的选择原则加以说明。指定参加的企业产品的年产量之和应占全行业同类产品年产量的70%以上。
  (六)保证公正性的措施。
  (七)工作进度。
  (八)收费标准。收费应以不盈利为原则,收费项目可包括检验费和评审管理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取。
  (九)考核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第十条 评审组职责
  (一)审议承办单位的检测工作和结果。
  (二)结合检测结果和承办单位提出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对行业存在的共性的或是突出的质量问题,按照①存在差距;②原因;③整改提高措施;④应达到目标;分层次进行分析,修改完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
  (三)确认检测结果并根据实施方案对设奖的考核项目提出获奖名单。
  (四)讨论召开总结会事宜。
  第十一条 编写质量分析报告的要求: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反映通过此次质量考核发现的行业共性的和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也可反映近期内产品质量提高情况。
  (一)反映的每个质量问题应按以下层次写清楚:(1)存在差距(指与现行标准、分等标准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2)主要原因;(3)整改(或进一步提高)措施;(4)整改后要达到的质量目标。
  (二)共性质量问题指大多数产品所共有的质量问题,并对每个质量问题举出具体的例子包括企业名称、具体的质量指标、存在差距及原因。
  (三)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应根据考核产品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内容分类进行分析:(1)设计问题(如设计水平落后或设计不合理);(2)工艺问题(包括工艺纪律、工艺管理、工艺水平等);(3)检验(包括入厂、出厂检验、检验制度、检验手段、人员素质等);(4)标准(标准水平落后或标准不合理);(5)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意识、质量职能等)。
  (四)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应通过与近几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或上次考核情况和其他质量检查情况)的对比予以说明,并分析质量提高的原因和经验。
  (五)质量分析报告应有对产品行业质量状况的总体描述,并认真填写附表二,随同质量分析报告一起报部。
  第十二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质量考核、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交纳考核费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工作。
  (三)对考核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在考核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抓紧时间整改,及时按规定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产品的具体情况,为鼓励企业达到某项重点质量要求,可设立单项奖。获单项奖的产品条件、单项奖项目,在考核方案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企业不得拒绝抽样,不得弄虚作假,凡拒绝抽和抽样后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并列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对考核产品的抽样时间、测试情况及数据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取得各种质量证书的产品,在考核中降等的,均按有关管理办法中有效期内复查的规定处理。对考核中不合格的产品,限期整改,原则上由企业在6个月内向承办单位申请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者,则由省市厅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产品检测数据18个月内有效,在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替代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封样要符合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测及定等产品有效期内复查和优质产品有效期内复查等的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的生产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考核结果一周内,可向承办单位提出。如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可进一步向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专业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90)19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评比暂行管理办法》停止使用。本办法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