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国有工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负债、损
-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企业财务审计时,应当对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
- 第五条 对企业银行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银行
- 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
- 第七条 对企业会计帐簿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帐簿
- 第八条 对企业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记帐
- 第九条 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及
- 第十条 对企业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
- 第十一条 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投
-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工
- 第十四条 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 第十六条 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短期借
- 第十七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借
- 第十八条 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 第十九条 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
- 第二十条 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本公
-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后
-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
-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销售
-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
-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业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
- 第二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
- 第二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 第三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
- 第三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
- 第三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前次
- 第三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经济效益较好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单
- 第三十四条 设在境外的煤炭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