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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主要技术经济政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2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以铁路运输现代化为目标,以安全、效
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4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5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由铁路局(分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处(科
第6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但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工作范围,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运营、
第8条 制订运输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
第9条 制订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
第10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11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
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
第13条 铁路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执行铁道部对铁路局企业标准编号
第14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应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15条 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16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查。  铁路局
第四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备标准化人员主管企业的标
第18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
第19条 铁路运输企业制、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铁道部铁财〔1986〕1
第20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
第21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
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检查
第22条 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局标准化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23条 铁路局可制订对分局和站段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24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科技〔1987〕382号文《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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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铁科技〔1991〕123号
  • 发布日期:1991.12.31
  • 实施日期:1991.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企业标准化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铁科技(1991)123号 1991年12月31日)

  第1条 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主要技术经济政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铁路运输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以铁路运输现代化为目标,以安全、效率、质量、效益为重点。它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是对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订的标准。
  第4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5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由铁路局(分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处(科)室组织编制,由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处(科)室组织审查,由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管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6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但又是运输生产需要的技术要求,制订企业的技术标准;
  (二)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铁路局(分局)所属工厂生产的产品,制订企业的产品标准;
  (三)为保证安全,提高运输和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标准化工作范围,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运营、生产具体内容,编制标准体系表,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第8条 制订运输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保证运输安全,保护环境卫生和用户的正当权益;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运输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降低消耗,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本企业内的各类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9条 制订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标准复审、修订和废止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第10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第11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
  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铁路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执行铁道部对铁路局企业标准编号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15条 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必须认真执行。
  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但在建议未正式采纳前,不得擅自修改原标准。
  第16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查。
  铁路局(分局)所属工厂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并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备标准化人员主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企业内的业务部门要指定人员组织管理本业务系统的标准化工作。
  第18条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标准体系表,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复审企业标准,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掌握企业标准化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建议;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健全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参与优质产品评选工作;
  (九)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19条 铁路运输企业制、修订标准所需费用,按铁道部铁财〔1986〕1076号《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要纳入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计划。
  第20条 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21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贯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22条 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局标准化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本局的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制、修订企业标准的年度计划;
  (三)有完整的标准资料、档案;
  (四)建立与企业运输生产、管理相适应的标准体系;
  (五)制订完善的与企业运输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和设备运用、维修、检修等技术要求标准和局属工厂的产品标准;
  (六)有贯彻实施本企业需要的国标、行标、企标的相应措施和办法;
  (七)有标准化经济效果的计算资料;
  (八)开展企业的对标、达标活动。
  第23条 铁路局可制订对分局和站段的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细则。
  第24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科技〔1987〕382号文《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1987〕1109号文《铁路局系统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