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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进并完善机电产品型号的行业管理
第二条 机电产品型号是识别和选择机电产品品种与规格的基本标识。推进机电
第三条 凡正式生产的和新设计开发的机电产品以及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机
第四条 机电产品型号注册一般应以规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第五条 机械工业制造企业,机电产品使用、采购、销售与配套协作企业及工程
第六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承担归口专业
第七条 在新产品方案确定、产品设计完成后,企业通常即可申请产品型号注册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应填写产品型号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第九条 产品型号申请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申请注册(建议)
第十条 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产品型号申请表后,一般应在不超过半个月的期限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注册的产品型号负有管理与维护的责任,对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确定的产品型号制作产品标牌、图
第十三条 当产品转厂生产涉及产品型号的使用问题,应由有关企业与原申请企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产品和三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机电产品,一般应
第十五条 申请产品型号注册的企业,应向注册管理机构交产品型号注册管理与
第十六条 各专业使用的产品型号申请表和注册证书的具体格式及产品型号注册
第十七条 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在本专业的有关刊物和情报信息资料上报道已注册
第十八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及其指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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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进并完善机电产品型号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型号是识别和选择机电产品品种与规格的基本标识。推进机电产品型号的标准化,对机电产品的生产使用、配套协作和维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产供需各方利益的基础性措施。
  第三条 凡正式生产的和新设计开发的机电产品以及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机电产品,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以及一次性产品和特殊专用产品外,一般应按本办法实行产品型号注册。
  第四条 机电产品型号注册一般应以规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必要时,产品型号内可增加区别不同制造企业的标识。
  第五条 机械工业制造企业,机电产品使用、采购、销售与配套协作企业及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在拟定产品购销合同、订货协议、交货条件和配套协作条件等经济技术活动中,应采用产品型号注册的机电产品,以确保工程质量使用需要和配套要求。
  第六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承担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管理业务,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订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并根据技术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二)受理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申请并办理审核、登记和发布;
  (三)根据需要,编制有关产品型号的目录、样本和统计信息;
  (四)为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型号编制的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五)与相关行业协调有关产品型号工作。
  第七条 在新产品方案确定、产品设计完成后,企业通常即可申请产品型号注册。企业根据情况,也可在产品试制完成并通过技术鉴定后申请产品注册。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应填写产品型号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连同下列文件资料各一份送注册管理机构。若按产品系列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则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若干个品种,提供文件资料。
  (一)产品技术鉴定书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在产品鉴定后送);
  (二)产品外形图,或结构图,或产品外形照片,或样品;
  (三)如系新发展的系列产品,可附新系列产品的品种规格参数表或相应技术文件。
  第九条 产品型号申请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申请注册(建议)的产品型号;产品通过技术鉴定的日期;产品的主要技术数据,包括基本性能参数,基本工作原理和结构,外形尺寸,连接安装尺寸;电工与仪表类产品还应列入产品的工作环境条件,接线图或原理框图;仪表类产品还应列出测量范围,准确度。
  第十条 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产品型号申请表后,一般应在不超过半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填发产品型号注册证书,送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注册的产品型号负有管理与维护的责任,对收到的产品型号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有关数据不得任意扩散,切实维护申请单位应有的权益。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确定的产品型号制作产品标牌、图样和技术文件。如申请单位对注册管理机构填发证书中的产品型号有异议或疑问时,应尽快与注册单位联系解决。注册单位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或问题,应充分研究,慎重作出处理,正式复告申请单位并抄送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当产品转厂生产涉及产品型号的使用问题,应由有关企业与原申请企业协商后办理注册。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产品和三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机电产品,一般应按我国标准确定型号并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产品型号注册的企业,应向注册管理机构交产品型号注册管理与技术服务费,用于注册管理机构从事产品型号的业务管理工作,包括审核费,工本费,宣传费,邮费等。
  第十六条 各专业使用的产品型号申请表和注册证书的具体格式及产品型号注册工作实施细节,由相应专业的注册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专业特点拟定并报送机械工业部标准化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在本专业的有关刊物和情报信息资料上报道已注册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加强产品型号注册的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及其指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各专业产品型号注册管理机构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在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授予了产品型号的,一般不再重新办理产品型号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