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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7〕6号
  • 发布日期:1997.12.31
  • 实施日期:1997.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侦查监督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382条、第383条、第183条2款、第271条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384条、第185条2款、第272条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3款、第184条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