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