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
-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
-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
-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
-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
-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
-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
-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
-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
-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
-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
-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
-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
-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
-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
-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
-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
-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
-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
-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
-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
-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
-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
- 第三编 井工煤矿
- 第一章 矿井建设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
-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
-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
-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
-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
-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
-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
- 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
-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
- 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
-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
- 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
-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
- 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
-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
-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
-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
- 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
-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
-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
-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
-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
-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
-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
-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
-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
-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
-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
-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
-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
-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
-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
- 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
-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
-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
-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
-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
-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
-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
-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
- 第二章 开采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
-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
-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
-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
-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
-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
-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
-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 第九十五条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
-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
-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 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
-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
- 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
- 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
-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
-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
-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
- 第一百零七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
-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
- 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
- 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
- 第三节 采掘机械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
-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
-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
- 第一百三十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
- 第六节 防止坠落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
-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 第一节 通风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
-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
-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
- 第二节 瓦斯防治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
-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
-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
-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
-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
-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 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
- 第一百九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
- 第二百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
- 第二百零一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
- 第二百零二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
-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第二百零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
- 第二百零四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
- 第二百零五条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的
- 第二百零六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
- 第二百零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
- 第二百零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
- 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
- 第二百一十一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
-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排放钻孔、金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可以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 第二百一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
- 第二百二十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
- 第二百二十一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
- 第二百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
-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
- 第二百三十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
-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
-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
-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开采保护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四十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
-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
- 第六章 防灭火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
- 第二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
- 第二百五十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
-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
-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
-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
-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
-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 第二百六十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
-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
- 第二百七十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
- 第二百七十一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
- 第二百七十二条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
- 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
-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
-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 第二百七十七条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
- 第二百八十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
- 第二百八十一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
- 第七章 防治水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 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
-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 第二百八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
-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 第二百八十九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
- 第二百九十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
-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
- 第二百九十二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
- 第二百九十三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
- 第二百九十四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
-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
-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 第二百九十七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
- 第三百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
- 第三百零一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
- 第三百零二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
- 第三百零三条 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且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
- 第三百零四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
- 第三百零五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
- 第三百零六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
- 第三百零七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
- 第三百零八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
-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墙
- 第三百一十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
- 第四节 井下排水
-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
-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
-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
- 第三百一十四条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 第三百一十五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
-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
- 第五节 探放水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
- 第三百一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
- 第三百一十九条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三百二十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
- 第三百二十一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
-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
- 第三百二十四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
- 第三百二十五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
- 第三百二十七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
- 第三百二十八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
-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
-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
- 第三百三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
-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
-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
- 第三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
-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
- 第三节 井下爆破
- 第三百四十三条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
- 第三百四十七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
- 第三百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
- 第三百五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
- 第三百五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
- 第三百五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
- 第三百五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
- 第三百五十七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
- 第三百五十八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
- 第三百五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百六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
- 第三百六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
-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 第三百六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
-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
- 第三百六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
- 第三百六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
- 第三百六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
- 第三百七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
- 第三百七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
- 第三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五条 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
- 第三百七十六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
- 第三百七十八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 第三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百八十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
- 第三百八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八十二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
- 第三百八十三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八十四条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
- 第三百八十五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
- 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
- 第三百九十一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
- 第三百九十二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第三百九十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九十五条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
- 第三百九十六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
- 第三百九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
- 第三百九十九条 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
- 第四百条 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
- 第四百零一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零二条 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
- 第四百零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
- 第四百零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
- 第四百零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
- 第四百零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
- 第四百零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第四百零八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四百零九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0的要求。
- 第四百一十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
-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一十二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
- 第四百一十三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
- 第四百一十五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
- 第四百一十六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
- 第四节 提升装置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
- 第四百一十八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一十九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二十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四百二十一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
- 第四百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
-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
- 第四百二十九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
- 第四百三十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
-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 第四百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
- 第四百三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
-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
- 第四百三十四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
- 第十章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
-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
-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
-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
-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
-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表1
-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
-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
-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
-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
-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
-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
-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
-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
-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
-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
- 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
- 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
- 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
-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
-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 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
- 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
- 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
- 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
-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
- 第四百七十九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
- 第四百八十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
-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
-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八十五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
- 第四百八十六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
-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八十七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
- 第四百八十八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
-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
- 第二节 安全监控
- 第四百九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
-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
- 第四百九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 第四百九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
- 第四百九十四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
- 第四百九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 第四百九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
- 第四百九十七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
- 第四百九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
-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
- 第五百条 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
- 第五百零一条 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第五百零二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
- 第五百零三条 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
-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 第五百零四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
- 第五百零五条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 第五百零六条 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 第五百零七条 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
- 第五百零八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
- 第五百零九条 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
- 第四编 露天煤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
- 第五百一十一条 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
- 第五百一十二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
- 第五百一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
- 第五百一十六条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
- 第五百一十七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
- 第五百一十九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
-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人员在2m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
- 第二章 钻孔爆破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二十一条 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
- 第五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
- 第二节 钻孔
- 第五百二十三条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应
- 第五百二十四条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第三节 爆破
- 第五百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
- 第五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
- 第五百二十七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
- 第五百二十八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
- 第五百三十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
- 第五百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0的要
- 第五百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
- 第五百三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
- 第五百三十四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
- 第五百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三十七条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
- 第五百三十八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
- 第三章 采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三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 第五百四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
-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 第五百四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五百四十二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
- 第五百四十三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
- 第五百四十四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四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四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五百四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
- 第五百五十条 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
- 第三节 破碎
- 第五百五十二条 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
- 第五百五十三条 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
- 第五百五十四条 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
-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 第五百五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
- 第五百五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
-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 第五百五十七条 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
- 第五百五十八条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
- 第四章 运输
- 第一节 铁路运输
- 第五百五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
- 第五百六十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
- 第五百六十一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表2
- 第五百六十二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
- 第五百六十三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
- 第二节 公路运输
- 第五百六十四条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
- 第五百六十五条 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
- 第五百六十六条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
- 第五百六十七条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
- 第五百六十八条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
- 第五百六十九条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
-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 第五百七十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
- 第五百七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一)拉绳开关
- 第五百七十二条 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
- 第五百七十三条 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
- 第五章 排土
- 第五百七十四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
- 第五百七十六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五百七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
- 第五百七十九条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八十条 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必
- 第五百八十一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
- 第五百八十二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 第六章 边坡
- 第五百八十三条 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
- 第五百八十四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
- 第五百八十五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
- 第五百八十六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
- 第五百八十七条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
- 第五百八十八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
-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 第一节 防治水
- 第五百八十九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
- 第五百九十条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
- 第五百九十一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
- 第五百九十二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
- 第二节 防灭火
- 第五百九十五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
- 第五百九十六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
- 第八章 电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九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 第五百九十八条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
- 第六百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
-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 第六百零一条 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场
- 第六百零二条 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
-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 第六百零三条 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
- 第六百零四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必
- 第六百零五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作
- 第六百零六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
- 第六百零七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
- 第六百零八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
- 第六百零九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
-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 第六百一十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
- 第六百一十一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
-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保护装
- 第六百一十三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
- 第六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
- 第六百一十六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
-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
- 第六百一十八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
- 第六百一十九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第六百二十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
- 第六百二十一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
- 第六百二十二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 第六百二十三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
- 第六百二十四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 第六百二十五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
- 第六百二十六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
-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 第六百二十七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
- 第六百二十八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
- 第九章 设备检修
- 第六百二十九条 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
- 第六百三十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
- 第六百三十一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
- 第六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
- 第六百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
- 第六百三十六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
-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
- 第六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
- 第二章 粉尘防治
- 第六百四十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
- 第六百四十一条 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 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四十三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 表
- 第六百四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
- 第六百四十七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
- 第六百四十八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
- 第六百五十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
- 第六百五十三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
-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
- 第三章 热害防治
- 第六百五十五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
- 第六百五十六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
- 第四章 噪声防治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
- 第六百五十八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
- 第六百五十九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
-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 第六百六十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
- 第六百六十一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
- 第六百六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
-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 第六百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
- 第六百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 第六百六十五条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
- 第六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
-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
- 第六百六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 第六百六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 第六百七十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 第六百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
- 第六编 应急救援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六百七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
- 第六百七十三条 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
- 第六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
- 第六百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
- 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
- 第六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
-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
- 第六百七十九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
- 第六百八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
- 第六百八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
-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
- 第二章 安全避险
- 第六百八十三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
- 第六百八十五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
- 第六百八十七条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
- 第六百八十八条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
- 第六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
- 第六百九十条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
-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
- 第六百九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
- 第三章 救援队伍
- 第六百九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 第六百九十四条 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
- 第六百九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
- 第六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
- 第六百九十七条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
- 第六百九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
-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 第六百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
- 第七百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 第七百零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
- 第七百零二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
- 第五章 救援指挥
- 第七百零三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 第七百零四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
- 第七百零五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
- 第七百零六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
- 第七百零七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 第六章 灾变处理
- 第七百零八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
- 第七百零九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战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
- 第七百一十条 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
- 第七百一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烟雾的蔓
- 第七百一十三条 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七百一十四条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一十五条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
- 第七百一十六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
- 第七百一十七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
- 第七百一十八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
- 第七百一十九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二十条 本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条款中出现的“必须”“严禁”“应当”“可以”等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