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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各局
-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25.05.15
- 实施日期:2025.05.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被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废止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5年4月2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5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免予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