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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科学技术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
第三条 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的含义是:  (一) 新
二、计划程序
第四条 凡属国家和总社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采取一次性形式下达。
第五条 计划编制程序:先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第六条 凡要求列入国家、总社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项目,必须提前于每年八月
第七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和大专院校,单独制定本专业的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经
三、报告制度和经费
第八条 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承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
第九条 国家和总社安排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国家在“科技三项补助费
第十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费用,由国家事业费科目中开支。
四、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物资、器材是完成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管理。总社和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总社直属单
第十三条 重视科学技术情报的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积极
五、成果标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研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具体标准是:  1.经过研究
六、成果鉴定、上报和登记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及时地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登记和上报工作,更好地组织研究成果的交流和推广
第十八条 凡对国家建设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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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1979年8月10日  (79)供销科字第416号)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供销合作社担负着棉、麻、烟、茶、蚕茧、畜产品、土副特产品、废旧物资、果品、干菜的收购和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和食品加工、饮食服务,是联结工业同农业、城市同农村、生产同消费的纽带和桥梁,研究商品购销、加工、调运、养护和综合利用及协助社队开展多种经营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对提高商品质量,减少损失,扩大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增加积累,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科学技术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科研项目,依据重要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划分为国家项目,总社项目和省(市、自治区)社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总社主要?
  涸鸸芾砉液妥苌绨安排的有关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各省
  (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管理本省(市、自治区)承担和安排的科研项目,同时,帮助和指导所辖市、县供销合用社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 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学研究的含义是:
  (一) 新产品是指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路线、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或提高,过去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新产品试制包括产品设计、试制过程中必要的试验研究、样品试制、以及有些产品的小批样品试制。一般性的技术革新、改造、仿制,如对老产品稍加改变原料、材料、工艺方法派生的新品种、新花样,或仅与老产品有尺寸、规格、形状差异的产品,以及一次性生产的专用标准设备,不包括在新产品试制范围之内。
  (二) 中间试验只限于有较大技术经济价值,但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而必须专门进行的项目,其范围主要为:
  1.为了发展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取得研究成果后,尚不能直接运用于生产,需要进行中间试验的项目。
  2.个别技术要求特别高、结构特殊、工艺复杂的重型、精密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等,在试制过程中涉及到新工艺、新技术,需要进行中间试验的项目。
  3.国外已经采用过的新工艺、新技术,国内已掌握大部分技术资料,不需要进行试验室的研究工作,但对其中个别技术复杂、水平较高的关键设备,直接用于建设或生产仍不成熟,必须通过中间试验取得经验和技术数据的项目。
  (三) 重要科学研究,是指供销合作社业务中急待解决的新工艺、新技术,与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中急待解决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为长远做准备的探索性专题研究任务(包括重要的理论研究)。一般的科学研究任务不列入重要科学研究计划,由本省
  (市、自治区)安排。
  第四条 凡属国家和总社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采取一次性形式下达。
  第五条 计划编制程序:先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市、自治区)的科技计划草案,将其中要求列入国家、总社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项目报送总社审查、平衡。总社根据近期和远期的发展方针、技术发?
  狗较蛞约案髦鞴芤滴务部门的意见编制出总社科技计划。
  第六条 凡要求列入国家、总社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项目,必须提前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总社(结转项目要报补充进度计划)。计划任务书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时,必须按照原报送程序重新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为:
  1.目的意义(技术经济分析)和国内外概况。
  2.主要研究、试验内容和技术关键。
  3.准备工作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4.地点、试验规模和进度安排。
  5.经费概算。
  6.主要设备、仪器和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解决途径。
  7.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及分工。
  8.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其中上报中间试验计划任务时,必须同时报送实验室研究试验成果的正式结论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和大专院校,单独制定本专业的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同意后,径送总社审批,然后随同总社科技计划一并下达。
  第八条 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承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季向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报告一次工作。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每半年对所属项目进行一至二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总社提出报告。总社每半年对所属主要研究项目进行一次检查,有必要时组织各省(市、自治区)互相检查,并向国家科委汇总报告一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总社安排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国家在“科技三项补助费用”和总社科研补助费用预算中拨款,按项目计划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挪用。项目完成(或撤消)后,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对项目经费做出决算,报总社审查,剩余资金应当交回原拨款部门。
  有关科技三项补助费用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科学院《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日财企字第88号、科字第79号》文和财政部、国务院科教组《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财企字第622号、科教字第6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社直属研究所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费用,由国家事业费科目中开支。
  第十一条 物资、器材是完成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总社直属研究所和直属大专院校、化肥站对物资、器材都必须正确筹划,严格管理,及时供应并监督合理使用。
  有关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所需物资按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物资总局《计计[1978]79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管理。总社和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和总社直属单位均应根据研制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资料、标准化、计量、设备和仪器维修等工作。
  1.建立与健全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研制中各种原始记录、计算资料、试验资料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
  2.认真贯彻国家标准,积极稳妥地确定总社(局)标准。健全并严格执行标准化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检测制度。
  3.加强计量工作,统一计量标准。在总社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各种计量中心。分工负责校验和检查各类检测仪器。
  4.加强技术设备和仪器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使设备、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凡三项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下达任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重视科学技术情报的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积极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充分宣传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强资料搜集、翻译、研究和编辑出版工作,逐步抓好各级科技情报网的建设,做好科技外事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研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中达到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具体标准是:
  1.经过研究试验,采用新原理、新结构或新材料,设计试制成功的某种加工、储运机具(包括对老产品的重大改进)。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确实效率高、质量好,以及使用性能良好的。
  2.经过研究试验(包括必要的模型或模拟试验),创造的某种新工艺流程,从而提高了商品质量或减少消耗,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新工艺确实可行的。
  3.经过研究试验,创造某种新的培育、采收、购销方法,可以增加土、副、特产品的产量,提高质量,降低商品成本,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效果显著的。
  4.经过理论分析及试验,创造某种新的原理,可以充分利用资源或解决某种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技术经济效果好的。
  5.经过研究试验,创造某种新的测试方法或仪器装备,并经过正式鉴定证明能解决购、销、调、存某一环节技术关键的。
  6.经过理论分析或在大量统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修订或提出更加先进合理的标准的,或能使经营管理显著改善的。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及时地得到巩固、推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鉴定中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群众路线,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成果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具体作法,按《中国科学院学术研究成果鉴定问题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通过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登记和上报工作,更好地组织研究成果的交流和推广。要认真地执行国家科委(78)国科发成字446号《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和(63-9)科综武字第804号《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和总社直属研究所、大专院校须在每项重要科学技术项目完成(或阶段完成)后,将研究、试验报告(含鉴定结论),连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卡片”一式四份报送总社科技机械局。
  第十八条 凡对国家建设有重大作用和普遍意义,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要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办法按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执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定义范围,而属于技术改进的研究、实验成果,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的,也要给予荣誉奖和物质奖。奖励办法按一九六三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