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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部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机械办(1998)99号 1998年1月13日)

  为有效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加大部扶贫工作力度,更好地完成部扶贫攻坚任务,特设立机械工业部扶贫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部系统职工每年捐助的扶贫资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捐助的扶贫款项;国外捐款。
  二、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扶贫基金,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设在部扶贫办。
  (二)日常管理:
  1、在部机关财务处设立专项资金帐号,指定专人负责帐目管理;
  2、基金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与财务处定期联系,每半年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一次使用情况;每年底向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领导汇报全年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部对口扶贫地区支持的项目(如为希望小学捐款、为支持的一些龙头企业或项目临时借用部分周转金等);
  2、除部对口扶贫以外的国家需用的扶贫项目;
  3、与部扶贫工作和部对口扶贫直接有关的项目。
  (四)使用原则:
  使用基金利息,不动用本金。
  (五)使用程序:
  由部扶贫基金管理工作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1、日常一万元以下的正常开支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使用;
  2、一万元以上的较大款项,由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后,经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支付。
  (六)有关纪律:
  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部扶贫基金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为他用,有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