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
-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万亿元,于1954年1月开始发行,1
- 第四条 本公债面额分为壹万元、贰万元、伍万元、拾万元及伍拾万元五种。
-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
-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 第八条 本公债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及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 第九条 如有伪造本公债或损害本公债的信用行为者依法惩处之。
-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