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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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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内设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或文教部(华北行政委员会
三、各有关省(行署)、市、专署、县人民政府教育厅(处)、局、科,应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与该部门的高等教育、
五、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应依上述各项规定 ,积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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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
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2.04.16
实施日期:
1952.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少数民族教育科技
教育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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