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运输液氯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抢险
第二条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以下简称工程抢险)是指在液氯运输途中发生
第三条 为开展工程抢险工作,工程抢险网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协调和一级网络
第四条 凡属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的氯碱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氯碱企业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承担企业外的工程抢险义务。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工
第七条 化工部组织领导工程抢险网,指挥、协调跨省区的工程抢险工作。主要
第三章 工程抢险
第八条 任何人发现氯气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
第九条 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后,事故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化
第十一条 化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视危害程度,就近组织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
第四章 工程抢险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工作结束后,有关企业和参与工程抢险的单位要总结经验,
第十三条 工程抢险工作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
第十四条 氯气泄漏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和支付工程抢险单位参与工程抢险所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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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化工部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9日 化督发(1995)956号)

  第一条 为在运输液氯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抢险,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根据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以下简称工程抢险)是指在液氯运输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制止泄漏,救出伤员,所采取的工程救援运行。
  第三条 为开展工程抢险工作,工程抢险网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协调和一级网络、部省两级指挥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的氯碱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氯碱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承担企业外的工程抢险义务。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程抢险预案,并按预案实施工程抢险。
  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并任命队长1名,副队长2名。工程抢险队员要经培训,取得化工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3.工程抢险队要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抢险护具、器材和装备,并会熟练使用。护具、器材和装备要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4.定期组织工程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工程抢险队的抢险能力。
  5.执行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指令,参加工程抢险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工作,指挥、协调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参与工程抢险。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和规定。
  2.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3.调查重大氯气泄漏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化工部组织领导工程抢险网,指挥、协调跨省区的工程抢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
  2.组织实施工程抢险。
  3.组织工程抢险专用工程器具研究和经验交流。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教材编写。
  第八条 任何人发现氯气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后,事故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就地进行先期工程抢险,控制危害源,救出伤员并交医护人员救治。对有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氯气泄漏事故,以及因路途较远、条件所限而无力处理的事故,事故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救援。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化工部报告外,应视情况组织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实施社会救援。同时,可向化工部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化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视危害程度,就近组织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工作结束后,有关企业和参与工程抢险的单位要总结经验,写出工程抢险工作报告,报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抢险工作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候条件;供氯、运氯、用氯单位名称。
  2.氯气泄漏设备情况及泄漏点、泄漏量。
  3.事故危害区域、人员及危害情况。
  4.工程抢险工作过程。
  5.事故原因分析、教训。
  6.此次工程抢险经验及问题。
  7.对工程抢险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氯气泄漏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和支付工程抢险单位参与工程抢险所付出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