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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计粮办〔1998〕1759号
- 发布日期:1998.09.10
- 实施日期:1998.09.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
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粮办〔1998〕1759号 1998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
为了加强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粮库所选用的设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价格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完成500亿斤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任务,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设备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划定设备采购范围,推荐生产厂家,限定设备采购价格上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粮食厅(局)本地区设备采购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及组织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所用设备的特点,设备采购实行限定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方式。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中的关键设备、需求量大和单台(套)价值高的设备,为限定采购的设备范围,由国家推荐设备生产厂家和限定供货价格水平,以利于生产厂家组织规模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供货期限和降低价格。各项目单位只有在限定的设备生产厂家及限定的采购价格之内签订购货合同。
非进口不可的设备,须统一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进行审查。
非限定采购设备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推荐设备生产厂家和确定设备采购价格上限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
此项工作完成后,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 限定采购的设备范围暂定以下6类15种。
1.装卸设备:液压翻板、装车软管、装载机、扒粮机。
2.输送设备:100t/h以上的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50t/h以上的移动式胶带输送机。
3.计量设备:非连续累加自动秤、汽车衡、打包机。
4.安全储粮设备:离心式通风机。
5.粉尘控制设备:布袋滤尘器。
6.电器设备:粉尘防爆电机、防爆灯具。 限定的设备生产厂家应严格按中标文件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生产质量,保证按时供货,严格执行承诺的限定价格,不得变相加价。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惩处。 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采购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理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