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国核安法字〔1995〕167号)
1 定期报告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4)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修改或变更;
(5)安全重要系统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及纠正措施;
(7)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热调试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如果10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1)本月的生产情况、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运行性能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试验和维修的情况;
(2)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的修改或变更以及对运行规程的修改;
(3)核临界安全的控制(包括临界物理参数监控仪表运行情况、监测结果及与运行限值的比较);
(4)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及处置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运行中发生的事件综述与分析,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及其所采取的措施;
(7)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下一年度的4月1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4月1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递交或投递。
(2)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
(3)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存在的安全有关问题及其纠正措施;
(5)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1)安全重要构筑物、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性能及其自检情况;
(5)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6)核临界安全的控制(包括临界物理参数监控仪表运行情况、监测结果及与运行限值的比较);
(7)一年内发生的事件综述、原因分析及其经验教训;
(8)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
(9)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2 重要活动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