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为了便利生产、建设和事业单位及时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部分物资,物
第二条 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的企业机构。它根据“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
第三条 服务公司应该在大城市和工矿企业集中的中等城市建立,它是当地物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服务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办理代购、代销、代加工以及上述业务范围内
第五条 服务公司只办理工矿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不办理农副产品生产资
第六条 服务公司代购代销和协助采购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物资部门和各商业
第七条 服务公司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征得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的同意,代办
第八条 服务公司组织本地区内经常性的物资调剂业务。调剂的物资,应该是企
第九条 服务公司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只限于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
第三章 服务方法和制度
第十条 服务公司要从工矿企业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行业的不同要求,大型企业
第十一条 服务公司要依靠服务业务活动,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不断扩大代购
第十二条 地区间的服务公司要建立固定的业务联系制度,互通情报,互相支援
第十三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服务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不需要资金,确实需要少量垫付资金
第十五条 服务公司的经费开支,应该逐步地由收取的手续费解决,基本上做到
第十六条 服务公司应该经常派工作人员串厂访问,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
第四章 分工关系
第十七条 服务公司同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的专业公司是业务配合关系。各专业
第十八条 服务公司和三类物资管理机构都是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三类物资管
第五章 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服务公司的领导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经常加强对全体
第二十条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要确立全局观点、政策观点,在各项业务中严格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服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业务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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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 失效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试行)

  第一条 为了便利生产、建设和事业单位及时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部分物资,物资部门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作为现有物资流通渠道的必要补充。
  第二条 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的企业机构。它根据“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服务公司应该在大城市和工矿企业集中的中等城市建立,它是当地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并接受上级物资部门在业务方针和政策方面的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物资厅(局)可相应地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第四条 服务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办理代购、代销、代加工以及上述业务范围内物资的代托运事项;组织经常性的物资调剂;协助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和加工协作事项。在办好上述业务的基础上,再酌情办理其他可能办到的服务事项,但不办理自营业务。
  第五条 服务公司只办理工矿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不办理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
  第六条 服务公司代购代销和协助采购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物资部门和各商业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但不为生产企业代销商业部门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工业部门的自销产品;废旧物资(包括技术更新的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可供采购的物资。
  第七条 服务公司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征得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的同意,代办或介绍的加工协作事项,主要包括:国家计划内基建项目需要的和生产维修、技术措施需要的非标准设备;生产维修需要的非统配部管的零件、备品、配件、容器和包装物;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各种工具、工艺装备和仪器、仪表;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允许带料加工的材料、设备;工矿企业之间的工艺性协作(地区间物资交换性的协作,不属于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服务公司应该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恢复和建立合理的固定协作关系,密切地区间正常的经济联系。
  第八条 服务公司组织本地区内经常性的物资调剂业务。调剂的物资,应该是企业有权处理或主管部门允许处理的物资。企业生产的计划分配产品和有合同任务的物资,不得参加调剂。不得以调剂为名,以物易物。具体调剂的范围和办法,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转发的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服务公司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只限于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并且对不担负国家计划任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成交价格,执行当地商业牌价(没有商业牌价的,报请当地物价委员会确定适当的价格)。服务公司对差价收入部分,上交国库,不准挪用。
  第十条 服务公司要从工矿企业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行业的不同要求,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公司要依靠服务业务活动,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不断扩大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业务,逐步做到以通讯信托为主,以便利工矿企业采购物资,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二条 地区间的服务公司要建立固定的业务联系制度,互通情报,互相支援,互相委托服务,逐渐形成全国服务网。
  第十三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手续制度。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的,服务公司根据委托单位的正式介绍证明,即可办理。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统配部管物资和一、二类商品的,服务公司应该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介绍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服务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不需要资金,确实需要少量垫付资金的,必须报请上级物资部门根据自有资金情况适当解决。
  第十五条 服务公司的经费开支,应该逐步地由收取的手续费解决,基本上做到收支平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服务业务,向委托方收取一次手续费(协助采购和协助加工不收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发的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暂规定为:按照物资总值计算,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取百分之一;调剂手续费收取千分之五。代加工手续费,根据加工单位结算方式的不同,按进销价处理的,以销价计算收取千分之五;按工缴费计算的,收取百分之五。代托运及其他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可按工作量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规定。
  服务公司之间互相委托服务,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双重手续费。一次收取的手续费按委托公司百分之四十、被委托公司百分之六十分配。
  第十六条 服务公司应该经常派工作人员串厂访问,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建立联络员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随时了解工矿企业生产任务和原料、材料余缺情况,以及市场采购动态,不断积累资料,逐步掌握购销活动规律,以便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服务公司同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的专业公司是业务配合关系。各专业公司负责专业物资的经营,服务公司则是通过服务性的活动,作为专业公司业务经营的补充,而不是代替专业公司的经营业务。
  服务公司在信托业务活动中的有关包装、运输事项,应该运用社会上的包装、托运服务机构的力量,并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服务公司和三类物资管理机构都是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三类物资管理机构是综合管理性质的行政职能机构。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质的企业机构。两者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九条 服务公司的领导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经常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以防止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
  第二十条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要确立全局观点、政策观点,在各项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计划的执行。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要牢固地树立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端正服务态度,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勤勤恳恳地为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地服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业务的办事细则,报请当地物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物资部门及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