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五年 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1月23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5年1月27日
2025年1月27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年1月23日经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27日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3日经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27日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现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