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略)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