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9月4日建设部令第103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删除第二条中的“《通知》和《规定》的”。
  三、将第四条中的“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修改为“原有房屋”。
  四、删除第五条。
  五、删除第六条中的“第四条规定的”。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责任。”
  七、删除第十条中的“或其授权的部门”;并在“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后增加“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八、删除第十二条。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和节水管理部门对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