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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
第二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
第四条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
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
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font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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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 发布日期:1995.12.08
  • 实施日期:1996.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出口企业质量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
(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9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 李传卿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 (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 (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
  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一
    净  含  量
       Q    
    负  偏  差    
 Q的百分比  g 或mL 
5g-50g
      5mL-50mL


50g-100g
      50mL-100mL

4.5
100g-200g
      100mL-200mL
4.5

200g-300g
      200mL-300mL


300g-500g
      300mL-500mL


500g-1Kg
      500mL-1L

15
1Kg-10Kg
      1L-10L
1.5

10Kg-15Kg
      10L-15L

150
15Kg-25Kg
      15L-25L
1.0

  表二
     净 含 量 Q        负偏差(Q的百分比)   
Q<100m
Q≥100m
  表三
  定量包装商品
   批  量  
 抽 样 件 数
 
 单 件 超 出
  负偏差件数 
 小于或等于10件   全   抽    不 允 许  
 大于10件,且小
 于或等于250件 
   大于或
  等于10件   
  不 允 许
  
  大于250件
  
   大于或
  等于30件   
   小于或
  等于1件   


   平均偏差
   计算公式



       n
       ∑(Qi-Qo)
       i="1
          n
△Q: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
 Qo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
 Qi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n:抽样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