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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计价管〔1998〕139号
- 发布日期:1998.01.26
- 实施日期:1998.01.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
(计价管(1998)139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口药材口岸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中药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批发价、零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国产药材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顺加作价。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均按《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进口药品的作价公式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