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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
第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第六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第八条 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
第十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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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失效

财政部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协字[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举办七届,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已日趋成熟和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现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请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设在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试委员会工作。全国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于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七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报名费中应含每科10元的试卷费。试卷费由地方考试办公室汇交全国考试办公室,用于命题及试卷的印制、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的支出。
  第八条 报名时限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报名简章》中公布,地方考试委员会应据此确定当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征订、发放。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举办全国师资培训班。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可根据全国师资培训班讲授的内容举办本地区的考前辅导班。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或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举办考前辅导班,或者翻印复制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组织编写、出版的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在《报名简章》中确定。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试卷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地方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向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者,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五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则。
  第十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按互惠原则实行对外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