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
- 第二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荣誉称号包括:
- 第三条 评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事迹
- 第四条 国务院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
- 第五条 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
- 第六条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民
- 第七条 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比例,由届时成立的全国
- 第八条 评选工作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采取基层单位公示、
- 第九条 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评选
- 第十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 第十一条 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各地区、各部门可给予一定
- 第十二条 表彰大会结束后,应组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
-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典型事
-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联系,组
- 第十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 第十六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
- 第十七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民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