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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已变更)
- 发文字号:(82)国科干一字第003号
- 发布日期:1982.03.15
- 实施日期:1982.03.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科技人员
- 专题:
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发布 (82)国科干一字第003号)
边远地区聘请沿海地区或内地的科学技术人员兼职时,兼职人员还可以临时享受边远地区的工资差额补助,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办理。签订兼职合同时,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合同要规定工作期限,并将合同分别上报双方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本人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