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
-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除
- 第三条 本规则管理的爆炸物品如下:
- 第四条 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在市区内和人烟稠密
- 第五条 制造、销售、储存、试验爆炸物品的工厂、企业、仓库、实验
- 第六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必须遵
- 第七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
- 第八条 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矿山、企业、仓库、实验
- 第九条 农村生产合作社和个人,制造、购买黑色火药应当遵守下列规
-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
-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
-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