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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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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社会治安、
二、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气功功法门类不得成立或变相成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得
四、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
六、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传功法和神化功法
七、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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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9〕77号
发布日期:
1999.08.29
实施日期:
1999.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体育锻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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