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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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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了适应少数民族迫切的要求以帮助其发展生产与生活的改善,应
(二) 除国营商业外,应团结正当私商,进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并
(三)贯彻公私兼顾, 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 照顾产运销三方面合理的
(四) 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各大行政区贸易干部学校应开
(一)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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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批准中央贸易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
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1.10.05
实施日期:
1951.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少数民族财政经济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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