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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9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   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