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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司法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号
- 发布日期:1989.03.30
- 实施日期:1989.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涉外公证
- 专题:
-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4日)修改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废止(原因: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国发〔2004〕16号)取消)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司法部令第三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