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1997〕2号
- 发布日期:1997.07.31
- 实施日期:1997.08.0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起诉和受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2号)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