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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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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同意设立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
二、该互市贸易区设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内,面积为9.6公
三、请你省拟定该互市贸易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经公安部、外经贸部、
四、有关简化中俄双方公民进入互市贸易区签证手续及准予中俄双方公民
五、该互市贸易区启用前,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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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1)12号
发布日期:
2001.02.01
实施日期:
2001.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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