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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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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报请要求收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请各地人民政府统筹
二、明确宣布现有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是长期固定的改造场所,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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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81.04.04
实施日期:
1981.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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