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18.02.13
- 实施日期:2018.02.13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废止,本篇法规中“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
(2018年第4号)
副主席 陈文辉
2018年2月13日
2018年2月1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