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煤炭生
- 第三条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
-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
-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
- 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
-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
-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
- 第十条 入井(露天矿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
-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
-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遵循露天开采优先的原则,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剥)、
- 第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首采区内有突出危险且瓦
-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
- 第十六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灾害类型制定年度灾害预防
- 第十七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第十八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第十九条 临时停工停产的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
- 第二十条 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或者井工转露天开采的,应当履行设计重大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
- 第二十二条 煤矿应当有创伤急救机构为其服务。创伤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救护车
- 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
- 第二十五条 关闭煤矿必须编制专项报告,并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
- 第二编 煤矿地质
-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地质保障体系,健全地质工作管理机构或
- 第二十七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明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瓦斯
- 第二十八条 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
-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勘探报告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地质、水文
-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
- 第三十一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
-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对揭露的岩层、煤层、褶曲、断层、软
-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
- 第三十四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根据采掘地质条件的变化,选择有针对性的地
- 第三十五条 煤矿生产期间,应当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及导水通道调查评价,预测
- 第三十六条 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
- 第三十七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收集资料,掌握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
- 第三十八条 矿井生产期间,应当开展地面塌陷、岩层移动、裂隙发育等监测工
- 第三十九条 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
- 第四十条 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
- 第四十一条 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
- 第四十二条 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
- 第三编 井工煤矿
- 第一章 设计及井巷布置
- 第四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当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和灾害评估成果,综合考虑井田地
-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
- 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
- 第四十六条 矿井设计与开拓部署应当统筹考虑矿井服务年限内不同阶段主要灾
- 第四十七条 井筒位置应当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
- 第四十八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点。已布
- 第四十九条 突出及按照突出设计的矿井,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十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以
- 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盘)区划分应当满足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等
-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
- 第五十三条 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
- 第五十四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章 矿井建设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
-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
-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
- 第六十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
- 第六十一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
-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 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
- 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
- 第六十五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
-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
- 第六十七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
-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 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
- 第七十二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
- 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
- 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
-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
- 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
-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
-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
-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
-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
-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
-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
-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
- 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九十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九十一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
- 第九十二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
-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
-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
-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
-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
-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
-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
-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
-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
-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
-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
-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
-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三章 采 掘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
-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
- 第一百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
-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
-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
-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
- 第三节 采掘机械
- 第一百四十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等设备掘进时,必须遵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使用侧卸装岩机、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
- 第五节 井巷和硐室维护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
- 第一百五十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章 通 风
-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下风流中的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健康指标要求: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6要求。 表6 井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
-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进、回风井之间,总进、回风巷之间和采(盘)区进、回风巷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
- 第一百六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
- 第一百七十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煤层倾角大于8°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煤矿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
-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
-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救援预案。因检修、停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无计划停风;因检修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
- 第五章 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
- 第一节 瓦斯防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
- 第一百九十条 低瓦斯矿井必须建立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矿井总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75%时,必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照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厚度0.3m以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 第二百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
- 第二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
- 第二百零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抽采达标。
- 第二百零三条 抽采瓦斯泵房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
- 第二百零四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零五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
- 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
- 第二百零六条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对开采煤层至少
- 第二百零七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
- 第二百零八条 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
- 第二百零九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
-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一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赋存及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
- 第二百一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
- 第二百二十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
- 第二百二十一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
-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第二百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
- 第二百三十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
-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第二百三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
-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排放瓦斯钻孔
-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
-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
-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
- 第二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
-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
- 第二百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
- 第七章 防灭火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
- 第二百四十五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动火作业必须由矿领导现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每月应当对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
- 第二百五十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
-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
-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
- 第二百五十三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巷作为进风巷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
- 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
-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井口房、新建的井口联合建筑耐火等级不应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
-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
- 第二百六十条 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及浴室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使用功
-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救器的存放、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标
- 第三节 井下火灾防治
- 第二百六十二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
- 第二百六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 第二百六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
-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 第二百七十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二百七十一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
- 第二百七十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
- 第二百七十四条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
- 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检测甲烷、氧气、
- 第四节 井下火区管理
- 第二百七十九条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
- 第二百八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采空区永久密闭墙设计施工标准。每道永久密
-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永久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
-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
-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
- 第八章 防治水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八十六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
- 第二百八十八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 第二百九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主要含水层水位、水温
- 第二百九十一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 第二百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
-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 第二百九十三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
- 第二百九十四条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
- 第二百九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
- 第二百九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
- 第二百九十七条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观测地面积水与洪水
- 第二百九十八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
-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严禁将矸石、杂物、垃圾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 第三百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
-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 第三百零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
- 第三百零二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
- 第三百零三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
- 第三百零四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
- 第三百零五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
- 第三百零六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
- 第三百零七条 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工作面覆岩结构
- 第三百零八条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
- 第三百零九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
- 第三百一十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必须在建成防、排水
- 第三百一十一条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生产矿井,
-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防水闸
-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
- 第四节 井下排水
-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
-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
- 第三百一十七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
-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
- 第五节 探放水
-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
- 第三百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
-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时,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
- 第三百二十五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
- 第三百二十七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明矿井
- 第三百二十八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算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
- 第三百二十九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三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
-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根据地质条件进行煤层冲击
- 第三百三十三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冲击地压评估工作,评估
- 第三百三十四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必须坚持“区域先行
- 第三百三十五条 矿井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采强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预测图。防冲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
- 第三百四十条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
- 第二节 区域防治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日常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合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部署时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
- 第三百四十六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根据
- 第三百四十七条 开采原生煤体且采动裂隙带范围存在单层厚度大于30m或者
- 第三节 局部防治
- 第三百四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局部评价)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局部监测必须
- 第三百五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应当根据冲击地压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局部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压煤层,在3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
- 第三百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
-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分区、分类、分时段”进行限员
-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入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
- 第三百六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
-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
-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
-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
- 第三百六十四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
- 第三百六十五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
-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百七十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
-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
- 第三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 第三百七十五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
- 第三百七十九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
- 第三节 井下爆破
- 第三百八十条 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
- 第三百八十四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
- 第三百八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
-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 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
- 第三百九十条 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
- 第三百九十一条 爆破员必须把炸药、数码电子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
- 第三百九十三条 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孔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
- 第三百九十四条 炮孔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当用黏
- 第三百九十五条 炮孔深度和炮孔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百九十六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
- 第三百九十七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 第三百九十八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
- 第三百九十九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 第四百条 爆破用通信电缆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
- 第四百零一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煤矿许用
- 第四百零二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在装药完成后,使用煤矿许用数码
- 第四百零三条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
- 第四百零四条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入井后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
- 第四百零五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
- 第四百零六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员、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
- 第四百零七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将爆破用通信电缆从起爆控制器
- 第四百零八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
- 第四百零九条 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 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 第四百一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
- 第四百一十二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一十三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以
- 第四百一十六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一十七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
-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采
- 第四百二十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
- 第四百二十二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
- 第四百二十五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
- 第四百二十六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四百二十七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二节 立井提升
- 第四百二十八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
- 第四百二十九条 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四百三十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三十一条 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
-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
- 第四百三十四条 钢丝绳罐道应当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
- 第四百三十五条 应当每年检查1次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
- 第四百三十六条 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至少检查1次,每月还必
- 第四百三十七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者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三十八条 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
- 第四百三十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
- 第四百四十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
- 第四百四十一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者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
- 第四百四十二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
- 第四百四十三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各种用途钢丝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新钢丝绳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四百四十八条 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四百四十九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
- 第四百五十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
- 第四百五十一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
- 第四节 提升装置
- 第四百五十三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
- 第四百五十四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五十五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五十六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五十七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
- 第四百五十八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
- 第四百六十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
- 第四百六十一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 第四百六十二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
- 第四百六十四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
- 第四百六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
- 第四百六十六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 第四百六十七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
- 第四百六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
- 第四百六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四百七十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十二章 电 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百七十一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
-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
- 第四百七十三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
-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
-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
-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
- 第四百七十七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7的要求。 表1
- 第四百七十八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操作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
- 第四百八十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
-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
-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
-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 第四百八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
-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
-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以上的
-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
-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
-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井6000V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
- 第四百九十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
- 第四百九十一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 第四百九十二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
-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
- 第四百九十四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 第四百九十五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
- 第四百九十六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
-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 第四百九十七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
-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
- 第五百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
- 第五百零一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
- 第五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
- 第五百零三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
- 第五百零四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
- 第五节 照明和信号
- 第五百零五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
- 第五百零六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 第五百零七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
- 第五百零八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 第五百零九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
- 第五百一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
-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 第五百一十一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
- 第五百一十二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
-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
- 第五百一十四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
- 第五百一十五条 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
- 第五百一十六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 第五百一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
- 第五百一十八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
- 第五百一十九条 矿井应当按照表18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 第五百二十条 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五百二十一条 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铅酸
- 第五百二十二条 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五百二十三条 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五百二十四条 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
-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二十五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
- 第五百二十六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
- 第五百二十七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
- 第二节 安全监控
- 第五百二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
- 第五百三十条 矿井必须制定安全监控设备使用与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设备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必须每天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
- 第五百三十三条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
- 第五百三十四条 便携式激光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 第五百三十五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
- 第五百三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 第五百三十七条 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实现甲烷电闭锁。下列地
- 第五百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甲烷传感器:
-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TBM等必须设
- 第五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入口10~15m、掘进工作面进风
- 第五百四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流量、温度和压力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 第五百四十三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
-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
- 第五百四十五条 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 第四节 通 信
- 第五百四十六条 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
- 第五百四十七条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
- 第五节 视频监视
- 第五百四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当设置摄像仪: (一)探放水、瓦斯
- 第五百四十九条 视频监视系统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集中显示装置,具有显示、
- 第四编 露天煤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五百五十条 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 第五百五十二条 必须对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
- 第五百五十三条 应当每月绘制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 第五百五十四条 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五十五条 相邻露天煤矿存在边坡压煤且具备联合开采条件的,双方必须
- 第五百五十六条 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
- 第五百五十七条 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
- 第五百五十八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第五百五十九条 应当为入坑人员配备具备人员定位功能的标识卡;严禁非作业
- 第五百六十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积水区等地点,应当充
- 第五百六十一条 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
- 第五百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内有特低电压以上供电、用电设备时,必须备有完好
- 第五百六十三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
- 第五百六十五条 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五百六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
- 第二章 钻孔爆破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六十七条 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
-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物品
- 第二节 钻 孔
- 第五百六十九条 钻孔设备进行钻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安全距
- 第五百七十条 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 第五百七十一条 钻机在穿过架空线、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大于300m时,应
- 第三节 爆 破
- 第五百七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
-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
- 第五百七十四条 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
- 第五百七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
- 第五百七十七条 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 第五百七十八条 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21的要
- 第五百七十九条 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
- 第五百八十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
- 第五百八十一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
- 第五百八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 第五百八十三条 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八十四条 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
-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
- 第三章 采 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百八十六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
-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
-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 第五百八十八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第五百八十九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五百九十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 第五百九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正铲)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九十四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百九十五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
- 第五百九十六条 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
- 第五百九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
- 第三节 破 碎
- 第五百九十八条 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
- 第五百九十九条 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
- 第六百条 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
-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 第六百零一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
- 第六百零二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
- 第六百零三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
-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 第六百零四条 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
- 第六百零五条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
- 第四章 运 输
- 第一节 铁路运输
- 第六百零六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
- 第六百零七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
- 第六百零八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照表2
- 第六百零九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当保持同一水平。道岔应当铺设在
- 第六百一十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
- 第二节 公路运输
- 第六百一十一条 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
- 第六百一十二条 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
- 第六百一十三条 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人驾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载、超速行驶;同类汽车正
-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
-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
- 第六百一十七条 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 第六百一十八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一)拉绳
- 第六百二十条 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
- 第六百二十一条 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
- 第五章 排 土
- 第六百二十二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
-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
- 第六百二十四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
- 第六百二十五条 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第六百二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
- 第六百二十七条 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二十八条 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二十九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
- 第六百三十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满足现
- 第六章 边 坡
- 第一节 滑坡危险性鉴定
- 第六百三十一条 露天煤矿必须开展滑坡危险性鉴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六百三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滑坡危
- 第六百三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
-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出现滑坡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影响区域内的作业人员,采取
- 第二节 监测预警
- 第六百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
- 第六百三十七条 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
- 第六百三十八条 边坡监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六百四十条 边坡监测预警值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严禁过滤、篡改或者屏蔽边坡监测数据。## 第三
- 第三节 边坡管理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应当建立边坡巡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四十三条 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
- 第六百四十四条 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
-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 第一节 防治水
- 第六百四十六条 应当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
- 第六百四十七条 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修筑堤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
- 第六百四十九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作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
- 第六百五十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
- 第六百五十一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
- 第二节 防灭火
- 第六百五十二条 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
- 第六百五十三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
- 第八章 电 气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
- 第六百五十五条 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
- 第六百五十六条 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
- 第六百五十七条 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
-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 第六百五十八条 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六百五十九条 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
-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 第六百六十条 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
-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架空线路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 第六百六十二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以及在架空输配电线附近
- 第六百六十三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
- 第六百六十四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
- 第六百六十五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
- 第六百六十六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
-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 第六百六十七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
- 第六百六十八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
- 第六百六十九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保
- 第六百七十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
- 第六百七十一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以试
- 第六百七十三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
-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
- 第六百七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
- 第六百七十六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第六百七十七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
- 第六百七十八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
- 第六百七十九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 第六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以采用
- 第六百八十一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
-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
-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 第六百八十四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
- 第六百八十五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
- 第九章 设备检修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可移动设备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
-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
- 第六百八十八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
- 第六百八十九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
- 第六百九十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
- 第六百九十一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
- 第六百九十二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
- 第六百九十三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 第六百九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
-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
- 第六百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
- 第二章 粉尘防治
- 第六百九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不
- 第六百九十八条 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 第六百九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7的要求。 表27
- 第七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零二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
- 第七百零三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
- 第七百零四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
- 第七百零五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第七百零六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
- 第七百零七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
- 第七百零八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 第七百零九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
- 第七百一十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
- 第七百一十一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第三章 热害防治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
- 第七百一十三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
- 第四章 噪声防治
- 第七百一十四条 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
- 第七百一十六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
-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 第七百一十七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
- 第七百一十八条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
- 第七百一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
-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 第七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
- 第七百二十一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
- 第七百二十二条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
-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
-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
- 第七百二十五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 第七百二十六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
- 第七百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
- 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
- 第六编 应急救援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七百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
- 第七百三十条 矿井必须根据灾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以及人员避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
- 第七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 所有
- 第七百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
- 第七百三十五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
- 第七百三十六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
- 第七百三十七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
- 第七百三十八条 专职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
- 第七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
- 第二章 安全避险
-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
- 第七百四十一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
-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
- 第七百四十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
- 第七百四十四条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
- 第七百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
- 第七百四十六条 其他矿井应当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
- 第七百四十七条 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煤矿总
- 第七百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 第七百四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 第三章 救援队伍
- 第七百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专职救护
- 第七百五十一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中队应当由不少
- 第七百五十二条 专职救护队指挥员应当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
- 第七百五十三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一
- 第七百五十四条 新招收的专职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中技、中职)
- 第七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
-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 第七百五十六条 专职救护队应当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排水、探察、气
- 第七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
- 第七百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
- 第七百五十九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
- 第五章 救援指挥
- 第七百六十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
- 第七百六十一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
- 第七百六十二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专职救护队进行灾区探察
- 第七百六十三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
- 第七百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
- 第六章 灾变处理
- 第七百六十五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
- 第七百六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少于6人,必须保持
- 第七百六十七条 灾区探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探察小队进
- 第七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
- 第七百六十九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七百七十条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七十一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
- 第七百七十二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
- 第七百七十三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
- 第七百七十四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第七百七十五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七百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第七百七十七条 本规程中的“必须”、“严禁”、“应当”、“可以”等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