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190号
- 发布日期:2005.05.20
- 实施日期:2005.06.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化工产品与质量
- 失效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化妆品卫生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一、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二、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修改为: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