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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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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改产品系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组织犯人劳动生产的产品。
二、中国司法部门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
三、参加劳动的犯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国营企业工作一样
四、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劳改产品,也不得让其他
五、监狱不得与外商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六、如发现任何部门或企业出口劳改产品,海关有权扣留,没收其所得,
七、中国司法部门所属的工人(包括家属子女)从事生产的企业,不适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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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规定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1〕63号
发布日期:
1991.10.05
实施日期:
1991.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出口许可与管理
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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