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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4年第5号)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2月18日
2024年2月1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
“2.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低速飞机外,对于按适航规章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
删去第21.17条中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的第23.2条”、第21.24条中的“按第23.49条定义的”;将第21.50条中的“第23.1529条”修改为“第23.26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