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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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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驻港澳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三、原“窗口公司”不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在港
四、原“窗口公司”承担的组织其代管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港澳中
五、原“窗口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命,改由内地投资母体按相应的人
六、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根据对驻港澳中资企业在政治上领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原“窗口公司”脱钩工作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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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90号
发布日期:
2003.11.10
实施日期:
2003.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涉港澳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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